山东龙达信财务 刚刚,内账会计被抓了!3名会计被判刑,国家终于出手了!


来自:临沂龙达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5/31 浏览统计:969

    刚刚,再次传来大消息,继两名90后财务协助虚开发票,记录“内帐”被判7年后!又有3位财务因为虚开再一次入坑,真是让人惋惜,各位,虚开发票已死,切勿再触碰底线!

    刚刚,3名会计虚开被判刑

    案例简评: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少缴税款,采用了虚开发票的手段,多列成本进行申报,最终不仅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罚款合计1.2亿元,附带三个公司以及五名个人(财务负责人、会计、现金会计等)又被判虚开发票罪。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苏09刑终668号
    原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田某某,盐城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原审被告单位盐城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单位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单位江苏富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盐城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盐城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盐城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会计。
    原审被告人徐某炎,男,1968年1月19日生。

    2011年至2015年,富园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项目过程中,为了少缴税款,公司财务主管被告人田某某经与姜某计议后,先后安排并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姜某某、公司会计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及被告人徐某炎等人通过伪造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证明、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等开票资料,虚列、虚增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项目实际工程量,让富园建设公司、富园园林公司及冒用他人名义,为富园房地产公司从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8张,虚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0050586.4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徐某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老板买票,背锅总是会计



    内帐被查!2名90后财务被抓

    两名90后会计,3年虚开2.57亿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追悔莫及。


    老板买发票,41岁会计被判九个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08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会计。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负责人余某某联系李某谈好支付开票费收取比例后,公司会计李某某具体联系开票金额、实施走账等操作事宜,取得苏州银水源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金额合计人民币7179750.68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价税金额7179750.68元并纳税申报,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分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实施上述虚开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对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处罚金,对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虚开行为,是犯罪收益的主要获得者,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财务负责人虽实施上述虚开行为,但两被告人量刑应予区分,对被告人李某某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

    三、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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