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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人满足什么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某企业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现已补办,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何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某企业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税款缴纳,现已补办,若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某企业已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后可以重新评价为A级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某企业存在非正常户失信行为,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信用修复可以申请几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