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就2019年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作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于1月1日起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于4月1日起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于5月1日起实施;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措施于7月1日起实施。
1---深化增值税改革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明确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10月1日起又进一步将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提高到15%)。
2---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出一批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对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3---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4---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明确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各省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5---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出台了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措施,明确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扩大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等的范围;降低因私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照、部分商标注册及电力、车联网等占用无线电频率收费标准;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还制定了降低企业用能、物流、电信等费用的措施,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电信资费,推动降低公路、铁路、港口收费,清理规范银行及中介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摘自《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