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浙江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传来大消息!某公司虚开发票负责人被抓,主要负责人被判无期,前几天刚刚宣布。这案例看的真是为我们会计捏一把汗。
法院宣判:无期徒刑
案件主要经过: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x华与潘某1(已判刑)事先商量,经人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温岭市振xx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某1,以下简称振x公司)和温岭市金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xx,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支付贴点取得天津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天津津xx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发票金额合计487171492.14元,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上述539份份发票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82819153.76元。被告人陈x华负责管理资金账户,以完成资金的虚转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华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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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6年开始,发票管控就开始越来越严,但是还是有很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虚开发票,就像以上案例,估计下半生只能在监狱度过了。
虚开发票的税局喊你们自首了
各地税局最近都在发布这样的公告,下面是小菲给大家截取了几个通告文件,大家可以看一下。
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当前,受职业化犯罪团伙控制,“空壳企业”虚开发票、“假冒出口”骗取退税依然频发高发,严重损害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税收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团伙企业,抓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为进一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违法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加大对从事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力度。凡是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凡是实施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者直接参与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以自首论。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实名举报线索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公安、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安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
2019年6月11日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我们做会计的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工作是工作,玩命是玩命,当走上虚开发票这条路,也就走上了不归路,下面就给大家说一下如何规避虚开专票的风险?
丢了代开的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答: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三种情形。不管有意无意,一旦发生上述行为,都必须接受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规避发票“虚开之险”,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一、购货前核实对方情况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应当警惕,可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二、交易时通过银行转账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三、收票时信息比对一致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
(一)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五)审查发票流、资金流、物流这“三流”是否一致,并对开票人和收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发货方和收货方做对应判断。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重点审查。
最后提醒:工资虽然是老板发的,可是时间和老婆孩子是自己的,一旦虚开东窗事发,老板没人了,你怎么办?